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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安石变法 [相关解释]
北宋神宗时由王安石主持的政治改革。北宋中叶,财政困难,社会矛盾激化。1609年,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,次年为宰相,主持变法,推行均输法、青苗法、市易法、免役法、方田均税法、农田水利法、置将法、保甲法、保马法等,并设军器监,改革科举和学校制度。新法有一定成效,但遭保守派反对。1085年,新法被废。
青苗 [相关解释]
1.青色的禾苗。 2.见"青苗法"。 3.见"青苗钱"。
青苗法 [相关解释]
1.也称常平给敛法﹑常平敛散法。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﹑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﹐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﹐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﹐减轻百姓负担﹐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﹐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﹐原意也渐丧失。
青苗钱 [相关解释]
1.唐代赋税名。大历元年﹐诏天下苗一亩征税钱十五﹐以补百官俸钱﹐因国急用﹐当苗青即预征﹐又有地头钱每亩征二十﹐通称"青苗钱"。 2.宋代在青黄未接时发放的农业贷款。(1)宋仁宗时﹐陕西转运使李参在辖区内贷出的钱。《宋史.李参传》"﹝李参﹞部多戍兵,苦食少。参审订其阙,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,先贷以钱,俟谷熟还之官,号'青苗钱'。经数年,廪有羡粮。熙宁青苗法,盖萌于此矣。"(2)宋熙宁二年﹐王安石创青苗之法于青黄不接之际﹐官府贷钱与民。正月放而夏敛﹐五月放而秋敛﹐纳息二分。本名常平钱﹐民间称青苗钱。《宋史.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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