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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代
[相关解释]
①把经手的事务移交给接替的人~工作。②嘱咐他一再~我们要注意工程质量。③把事情或意见向有关的人说明;把错误或罪行坦白出来~政策 ㄧ~问题。也作交待。
①把经手的事务移交给接替的人~工作。②嘱咐他一再~我们要注意工程质量。③把事情或意见向有关的人说明;把错误或罪行坦白出来~政策 ㄧ~问题。也作交待。
交割
[相关解释]
①双方结清手续(多用于商业)这笔货款业已~。②移交;交代工作都~清了。
①双方结清手续(多用于商业)这笔货款业已~。②移交;交代工作都~清了。
交帐
[相关解释]
1.亦作"交账"。 2.交付帐款。 3.结清并移交帐务。 4.犹交差。
1.亦作"交账"。 2.交付帐款。 3.结清并移交帐务。 4.犹交差。
交承
[相关解释]
1.谓前任官吏卸职移交,后任接替。
1.谓前任官吏卸职移交,后任接替。
交接
[相关解释]
①连接夏秋~的季节。②移交和接替新上任的保管和老保管办理~手续。③结交他~的朋友也是爱好京剧的。
①连接夏秋~的季节。②移交和接替新上任的保管和老保管办理~手续。③结交他~的朋友也是爱好京剧的。
交盘
[相关解释]
1.谓前任卸职时把帐目﹑公物﹑文书等清点明白,移交给后任。 2.泛指清点交接。 3.交叉弯曲。
1.谓前任卸职时把帐目﹑公物﹑文书等清点明白,移交给后任。 2.泛指清点交接。 3.交叉弯曲。
交账
[相关解释]
①移交账务。②比喻向有关的人交代自己承担的事情把你冻坏了,我怎么向你哥~。
①移交账务。②比喻向有关的人交代自己承担的事情把你冻坏了,我怎么向你哥~。
公廨田
[相关解释]
1.隋唐时期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补充办公经费的公田。隋文帝开皇九年(公元589年)﹐诏给外官公廨田﹐为公廨田名称之始。唐制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级高低﹐分别给予公廨田。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顷至二顷﹐在外诸州公廨田自四十顷至一顷。官吏解职,移交后任。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﹐苛收地租。唐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录。
1.隋唐时期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补充办公经费的公田。隋文帝开皇九年(公元589年)﹐诏给外官公廨田﹐为公廨田名称之始。唐制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级高低﹐分别给予公廨田。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顷至二顷﹐在外诸州公廨田自四十顷至一顷。官吏解职,移交后任。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﹐苛收地租。唐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录。
执行
[相关解释]
①实施;实行坚决执行|执行命令|执行决定|执行上级指示。②依法定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付诸实施。刑事案件的判决、裁定的执行是强制性的。民事案件的判决、裁定等发生法律效力后,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;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,由审判员移交给执行员强制执行,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①实施;实行坚决执行|执行命令|执行决定|执行上级指示。②依法定程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付诸实施。刑事案件的判决、裁定的执行是强制性的。民事案件的判决、裁定等发生法律效力后,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;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,由审判员移交给执行员强制执行,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换防
[相关解释]
原在某处驻防的部队移交防守任务,由新调来的部队接替 。
原在某处驻防的部队移交防守任务,由新调来的部队接替 。
溥仪(1906-1967)
[相关解释]
清朝末代皇帝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1908年登位,年号宣统。1912年2月退位,仍居皇宫。1917年张勋拥其复辟,旋失败。1924年被废除皇帝称号,迁出皇宫。1932年在侵华日军扶持下,出任伪满洲国执政,后改称满洲帝国皇帝”。抗战胜利后被苏联红军俘获。1950年移交中国。1959年被特赦释放。曾任全国政协委员。著有《我的前半生》。
清朝末代皇帝。满族。爱新觉罗氏。1908年登位,年号宣统。1912年2月退位,仍居皇宫。1917年张勋拥其复辟,旋失败。1924年被废除皇帝称号,迁出皇宫。1932年在侵华日军扶持下,出任伪满洲国执政,后改称满洲帝国皇帝”。抗战胜利后被苏联红军俘获。1950年移交中国。1959年被特赦释放。曾任全国政协委员。著有《我的前半生》。
移交
[相关解释]
1.把事物转移给有关方面。 2.原来负责经管的人离职前把所管的事物交给接收的人。
1.把事物转移给有关方面。 2.原来负责经管的人离职前把所管的事物交给接收的人。
移付
[相关解释]
1.转移交付。
1.转移交付。
符授
[相关解释]
1.谓官员罢任时将公物移交后任。
1.谓官员罢任时将公物移交后任。
职分田
[相关解释]
1.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。北魏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均田﹐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﹐为授职分田之始。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﹐以后历代相沿﹐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。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﹐不得买卖。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﹐收取地租。明以后废除﹐但仍有养廉田﹑庄田等名目。
1.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。北魏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均田﹐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﹐为授职分田之始。隋时已有职分田之称﹐以后历代相沿﹐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。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﹐不得买卖。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﹐收取地租。明以后废除﹐但仍有养廉田﹑庄田等名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