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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殿
[相关解释]
1.一座殿堂。 2.古代考核制度,官吏因罪过而受一定的处罚称为一负,积若干负称为一殿。《北史.郭祚传》"祚奏言'考察令公清独着,德绩超伦而无负殿者为上上,一殿为上中,二殿为上下,累计八殿,品降至九。'"《通典.刑二》"﹝北齐﹞武成帝河清三年在官犯罪,鞭杖十为一负,闲局六负为一殿,平局八负为一殿,繁局十负为一殿。"《隋书.刑法志》"在官犯罪,鞭杖十为一负,闲局六负为一殿。"按,汉代只分"殿"﹑"最",或但言"负",此为后起之制。 3.满殿。
1.一座殿堂。 2.古代考核制度,官吏因罪过而受一定的处罚称为一负,积若干负称为一殿。《北史.郭祚传》"祚奏言'考察令公清独着,德绩超伦而无负殿者为上上,一殿为上中,二殿为上下,累计八殿,品降至九。'"《通典.刑二》"﹝北齐﹞武成帝河清三年在官犯罪,鞭杖十为一负,闲局六负为一殿,平局八负为一殿,繁局十负为一殿。"《隋书.刑法志》"在官犯罪,鞭杖十为一负,闲局六负为一殿。"按,汉代只分"殿"﹑"最",或但言"负",此为后起之制。 3.满殿。
七校
[相关解释]
1.指汉代中垒﹑屯骑﹑步兵﹑越骑﹑长水﹑射声﹑虎贲七校尉。《汉书.刑法志》"至武帝平百粤,内增七校。"颜师古注引晋灼曰"《百官表》中垒﹑屯骑﹑步兵﹑越骑﹑长水﹑胡骑﹑射声﹑虎贲,凡八校尉→骑不常置,故此言七也。"一说中垒校尉掌北军垒门,不领兵,不在七校之列。见清沈钦韩《汉书疏证》◇泛称各军将领。
1.指汉代中垒﹑屯骑﹑步兵﹑越骑﹑长水﹑射声﹑虎贲七校尉。《汉书.刑法志》"至武帝平百粤,内增七校。"颜师古注引晋灼曰"《百官表》中垒﹑屯骑﹑步兵﹑越骑﹑长水﹑胡骑﹑射声﹑虎贲,凡八校尉→骑不常置,故此言七也。"一说中垒校尉掌北军垒门,不领兵,不在七校之列。见清沈钦韩《汉书疏证》◇泛称各军将领。
佥妻
[相关解释]
1.清律规定,处流刑者,妻妾应随同前往,谓之佥妻。乾隆二十四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.刑法志二》。
1.清律规定,处流刑者,妻妾应随同前往,谓之佥妻。乾隆二十四年停止。详见《清史稿.刑法志二》。
凌迟
[相关解释]
也作陵迟”。又称剐刑”。古代一种最残酷的死刑。《宋史·刑法志》记载凌迟者,先断其肢体,然后割断其喉咙。
也作陵迟”。又称剐刑”。古代一种最残酷的死刑。《宋史·刑法志》记载凌迟者,先断其肢体,然后割断其喉咙。
刑法志
[相关解释]
1.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『代班固的《汉书》首创这种体制,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。或称《刑罚志》﹑《刑志》。
1.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『代班固的《汉书》首创这种体制,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。或称《刑罚志》﹑《刑志》。
反逆
[相关解释]
1.相反。 2.叛逆;谋反。 3.北齐刑律有重罪十条,首为反逆,不在八议论赎之列。隋唐律承北齐制﹐置十恶之条﹐改称谋反。参阅《隋书.刑法志》。亦指谋反犯。 4.颠簸。
1.相反。 2.叛逆;谋反。 3.北齐刑律有重罪十条,首为反逆,不在八议论赎之列。隋唐律承北齐制﹐置十恶之条﹐改称谋反。参阅《隋书.刑法志》。亦指谋反犯。 4.颠簸。
廻律
[相关解释]
1.有关牛马管理﹑税收的律令。西汉置,东汉废。三国魏时,其律散附于其他各律。晋以牧事之律合之,名《厩牧律》。南朝宋﹑齐﹑梁复名《厩律》。隋唐又以库事之律附之,名《厩库律》。参阅《晋书·刑法志》﹑《隋书·刑法志》及《唐律疏义·厩库》。
1.有关牛马管理﹑税收的律令。西汉置,东汉废。三国魏时,其律散附于其他各律。晋以牧事之律合之,名《厩牧律》。南朝宋﹑齐﹑梁复名《厩律》。隋唐又以库事之律附之,名《厩库律》。参阅《晋书·刑法志》﹑《隋书·刑法志》及《唐律疏义·厩库》。
悬石程书
[相关解释]
1.《史记.秦始皇本纪》"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,上至以衡石量书,日夜有呈,不中呈,不得休息。"《汉书.刑法志》"至于秦始皇……专任刑罚,躬操文墨,昼断狱,夜理书,自程决事,日县石之一。"颜师古注引服虔曰"县,称也。石,百二十斤。始皇省读文书,日以百二十斤为程。"言秦始皇每日处理一石重的公文◇以"悬石程书"形容勤于政事。
1.《史记.秦始皇本纪》"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,上至以衡石量书,日夜有呈,不中呈,不得休息。"《汉书.刑法志》"至于秦始皇……专任刑罚,躬操文墨,昼断狱,夜理书,自程决事,日县石之一。"颜师古注引服虔曰"县,称也。石,百二十斤。始皇省读文书,日以百二十斤为程。"言秦始皇每日处理一石重的公文◇以"悬石程书"形容勤于政事。
打十三
[相关解释]
1.宋代刑法从轻发落的杖数◇亦泛称责打。宋太祖始定折杖之制,凡徒刑五,最轻为徒一年,脊杖十三;又杖刑五,最轻为杖六十,臀杖十三。参阅《宋史.刑法志一》。
1.宋代刑法从轻发落的杖数◇亦泛称责打。宋太祖始定折杖之制,凡徒刑五,最轻为徒一年,脊杖十三;又杖刑五,最轻为杖六十,臀杖十三。参阅《宋史.刑法志一》。
折杖
[相关解释]
1.刑法名。宋初定折杖制,规定各等流刑﹑徒刑﹑杖刑﹑笞刑责杖数,以及杖﹑笞的尺寸。参阅宋高承《事物纪原.律令刑罚.折杖》﹑《宋史.刑法志一》。
1.刑法名。宋初定折杖制,规定各等流刑﹑徒刑﹑杖刑﹑笞刑责杖数,以及杖﹑笞的尺寸。参阅宋高承《事物纪原.律令刑罚.折杖》﹑《宋史.刑法志一》。
杖制
[相关解释]
1.对刑杖大小﹑长短的规定。历代形制不一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"杖皆用生荆,长六尺……大杖,大头围一寸三分,小头围八分半。"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"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,长三尺五寸,大头阔不过二寸,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。"
1.对刑杖大小﹑长短的规定。历代形制不一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"杖皆用生荆,长六尺……大杖,大头围一寸三分,小头围八分半。"《宋史·刑法志一》"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,长三尺五寸,大头阔不过二寸,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。"
沈斥
[相关解释]
1.碱卤性的水田。《汉书.刑法志》"一同百里﹐提封万井﹐除山川﹑沈斥﹑城池﹑邑居﹑园囿﹑术路﹐三千六百井﹐定出赋六千四百井。"颜师古注"臣瓒曰'沈斥﹐水田舃卤也'……沈谓居深水之下也。斥﹐咸卤之地。"一说"沈斥"为"沆斥"。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"沈当为沆。沆﹐大泽也。"参阅清王念孙《读书杂志.汉书四》。
1.碱卤性的水田。《汉书.刑法志》"一同百里﹐提封万井﹐除山川﹑沈斥﹑城池﹑邑居﹑园囿﹑术路﹐三千六百井﹐定出赋六千四百井。"颜师古注"臣瓒曰'沈斥﹐水田舃卤也'……沈谓居深水之下也。斥﹐咸卤之地。"一说"沈斥"为"沆斥"。王先谦补注引王念孙曰"沈当为沆。沆﹐大泽也。"参阅清王念孙《读书杂志.汉书四》。
纵囚
[相关解释]
1.旧时官府暂时释放在狱罪囚还家,限期自动归狱。史书载此,以为德政。宋欧阳修撰《纵囚论》以为不足为治天下之常法。参阅《后汉书.独行传.戴封》﹑《新唐书.刑法志》。
1.旧时官府暂时释放在狱罪囚还家,限期自动归狱。史书载此,以为德政。宋欧阳修撰《纵囚论》以为不足为治天下之常法。参阅《后汉书.独行传.戴封》﹑《新唐书.刑法志》。
缓决
[相关解释]
1.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。清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岁审拟,分为情实﹑缓决﹑可矜﹑可疑诸项,报部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,请旨裁决。见《清史稿.刑法志三》。
1.对死刑犯人暂缓处决。清制,各省死罪人犯,每岁审拟,分为情实﹑缓决﹑可矜﹑可疑诸项,报部。至秋审时由刑部会同九卿详核分拟,请旨裁决。见《清史稿.刑法志三》。
隐章
[相关解释]
1.指汉初的约法三章。据《汉书.刑法志》载﹕汉兴之初﹐约法三章﹐刑网疏阔◇因以"隐章"借指疏阔宽大的法律。
1.指汉初的约法三章。据《汉书.刑法志》载﹕汉兴之初﹐约法三章﹐刑网疏阔◇因以"隐章"借指疏阔宽大的法律。